关于印发《理论课程授课教师任教资质的规定》的通知

发布者:附属卫校发布时间:2022-08-18浏览次数:42

上海健康医学院附属卫生学校文件


沪健医卫校〔2019105


上海健康医学院附属卫生学校关于印发

《理论课程授课教师任教资质的规定》的通知


各部门、各系(部):

为落实教育规划纲要和《国务院关于加强教师队伍建设的意见》(国发〔201241号)精神,促进学校人才培养目标的实现,构建一支师德高尚、业务精湛、结构合理的教学队伍,经2019年第26次党政联席会审议通过《理论课程授课教师任教资质的规定》,请按照执行。


附件:理论课程授课教师任教资质的规定



上海健康医学院附属卫生学校

20191031日     


附件

上海健康医学院附属卫生学校

理论课程授课教师任教资质的规定


为落实教育规划纲要和《国务院关于加强教师队伍建设的意见》(国发〔201241号)精神,促进学校人才培养目标的实现,构建一支师德高尚、业务精湛、结构合理的教学队伍,根据学校实际情况,特制定本规定。

一、思想品德要求

(一)热爱教育事业,具有职业理想、敬业精神和奉献精神,坚持实践导向,语言规范健康,举止文明礼貌;

(二)具有育人为本、德育为先、能力为重的理念,重视学生的全面发展;

(三)熟悉职业教育规律和学生身心发展规律,引导学生养成良好的学习习惯和职业习惯。

二、专业能力要求

(一)专业理论与职业实践相结合、职业教育理论与教育实践相结合,具备实践、反思、再实践、再反思的能力;

(二)熟练运用现代教育技术手段,有一定的课堂调控能力;

(三)运用多元评价方法,多视角、全过程评价学生发展,及时调整和改进教育教学工作。

三、基本条件要求

(一)具有教师资格证(满足以下三类其中一类即可)

1.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(不包括实习指导教师资格);

2.高级中学教师资格;

3.高等学校教师资格。

(二)具备研究生学历或硕士及以上学位(目前已在教学岗位的教师和50岁以上人员不受本项条件限制);

(三)具有相关专业教育背景或3年以上教学工作经历、行业工作经历。

四、相关说明

(一)凡符合基本条件的人员,根据教学任务的需求情况,可申请讲授理论课程。

(二)申请讲授理论课程的人员,经课程所在系部同意后,由学校组织试讲评分。

(三)申请讲授理论课程的人员,试讲分数不低于85分。

(四)行政管理人员申请讲授理论课程,周学时不超过6学时。

(五)本暂行规定仅针对具体教学工作,不涉及人事系列类别的变化。

五、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,2018年发布的《理论课程授课教师任课资质的暂行规定(试行)》(沪健医卫校〔20181号)同时废止。

六、本规定由教务科负责解释。








上海健康医学院附属卫生学校综合办公室    20191031日印发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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