上海健康医学院附属卫生学校文件
沪健医卫校〔2019〕105号
上海健康医学院附属卫生学校关于印发
《理论课程授课教师任教资质的规定》的通知
各部门、各系(部):
为落实教育规划纲要和《国务院关于加强教师队伍建设的意见》(国发〔2012〕41号)精神,促进学校人才培养目标的实现,构建一支师德高尚、业务精湛、结构合理的教学队伍,经2019年第26次党政联席会审议通过《理论课程授课教师任教资质的规定》,请按照执行。
附件:理论课程授课教师任教资质的规定
上海健康医学院附属卫生学校
2019年10月31日
附件
上海健康医学院附属卫生学校
理论课程授课教师任教资质的规定
为落实教育规划纲要和《国务院关于加强教师队伍建设的意见》(国发〔2012〕41号)精神,促进学校人才培养目标的实现,构建一支师德高尚、业务精湛、结构合理的教学队伍,根据学校实际情况,特制定本规定。
一、思想品德要求
(一)热爱教育事业,具有职业理想、敬业精神和奉献精神,坚持实践导向,语言规范健康,举止文明礼貌;
(二)具有育人为本、德育为先、能力为重的理念,重视学生的全面发展;
(三)熟悉职业教育规律和学生身心发展规律,引导学生养成良好的学习习惯和职业习惯。
二、专业能力要求
(一)专业理论与职业实践相结合、职业教育理论与教育实践相结合,具备实践、反思、再实践、再反思的能力;
(二)熟练运用现代教育技术手段,有一定的课堂调控能力;
(三)运用多元评价方法,多视角、全过程评价学生发展,及时调整和改进教育教学工作。
三、基本条件要求
(一)具有教师资格证(满足以下三类其中一类即可)
1.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(不包括实习指导教师资格);
2.高级中学教师资格;
3.高等学校教师资格。
(二)具备研究生学历或硕士及以上学位(目前已在教学岗位的教师和50岁以上人员不受本项条件限制);
(三)具有相关专业教育背景或3年以上教学工作经历、行业工作经历。
四、相关说明
(一)凡符合基本条件的人员,根据教学任务的需求情况,可申请讲授理论课程。
(二)申请讲授理论课程的人员,经课程所在系部同意后,由学校组织试讲评分。
(三)申请讲授理论课程的人员,试讲分数不低于85分。
(四)行政管理人员申请讲授理论课程,周学时不超过6学时。
(五)本暂行规定仅针对具体教学工作,不涉及人事系列类别的变化。
五、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,2018年发布的《理论课程授课教师任课资质的暂行规定(试行)》(沪健医卫校〔2018〕1号)同时废止。
六、本规定由教务科负责解释。
上海健康医学院附属卫生学校综合办公室 2019年10月31日印发
—